国家应急语言服务团章程
发布时间: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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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应急语言服务团(National Language Service Corps of China)(以下简称服务团)是由志愿从事应急语言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联盟组织。

第二条 服务团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和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精神。

第三条服务团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服务团坚持多方协同、公众参与、科研支撑的建设原则,旨在统筹整合相关资源和力量,加强统一规划和组织指导,大力提升我国应急语言服务的制度化和专业化水平,持续优化完善服务体系,不断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应急语言服务需求,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二、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服务团主要业务是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及国家其他领域重要工作中急需克服的语言障碍,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方言、手语、盲文、外国语言文字等方面的语言服务。

第六条 服务团工作主要包括日常建设和应急处置。日常建设是指在非应急状态下为提升应急语言服务能力开展的基础建设工作,主要包括调查研究、预案制定与完善、队伍建设、资源建设、技术研发、产品建设、规范标准建设、学科建设、社会宣传教育等。应急处置是指在应急状态下针对具体事件和任务开展的语言服务工作。服务团提倡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能力。

第七条 服务团主要面向国内提供应急语言服务。必要时,也可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向国外提供国际人道主义应急语言服务。

三、会 员

第八条 服务团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与国家应急语言服务业务相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志愿服务组织等,承认服务团章程并向服务团秘书处书面申请,经服务团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代表应由本单位现任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服务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按照服务团标准和要求,成立本单位分团或推荐本单位特定人员作为个人会员加入服务团,并组织填报和维护会员信息;

(三)按照服务团规划和部署,开展与应急语言服务相关的资源、人才、科研等建设,在相关应急处置中提供语言服务;

(四)按照服务团宗旨,自主开展语言服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服务团秘书处;

(五)对所辖个人会员实施日常管理,提供服务保障;

(六)积极参加服务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按要求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

(八)维护服务团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 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单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服务团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对服务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服务团各项服务和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五)服务团会员推荐权;

(六)退团权。

第十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向服务团秘书处提交入团申请,经服务团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成为服务团个人会员。个人所在单位为服务团团体会员的,通过所在单位向服务团秘书处提交入团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为: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承认服务团章程且愿意长期参与服务团工作;

(三)身心健康,具备提供应急语言服务的能力和条件;

(四)符合服务团对应急语言服务岗位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服务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服务团决定,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二)积极响应并参与服务团工作,因故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团;

(三)按照要求提供与服务团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

(四)保守在服务团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他人隐私、商业秘密或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

(五)维护服务团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个人能力选择参与服务团活动的权利;

(二)参加服务团教育、培训等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对服务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服务团各项服务和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五)要求服务团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获得服务团服务记录和时长证明的权利;

(七)服务团理事会理事的被选举权;

(八)退团权。

第十 个人会员所在单位为团体会员的,由其单位进行管理。个人会员所在单位不是团体会员的,由服务团秘书处对其进行管理。

第十会员退团应书面通知服务团秘书处。会员如有不履行本章程所规定义务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服务团向为国家应急语言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会员”等称号。

服务团建立健全会员注册制度,建立统一信息平台,为会员、服务对象等提供注册登记、项目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诉求反映等服务,加强会员信息保护。

四、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服务团议事机构。理事主要从团体会员代表中选出,由服务团秘书处征求团体会员意见后提名,并由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代表选举产生。个人会员可经专家委员会推荐、服务团秘书处提名,并由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代表选举为理事。个人会员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团体会员理事人数的1/5。服务团发起单位代表自动成为首届理事。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其中1名由秘书长兼任),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4年,到期后进行换届选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服务团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服务团下设机构的设立;

(四)决定服务团团体会员的加入和退出;

(五)决定应急语言服务工作任务;

(六)决定服务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服务团秘书处设在北京语言大学,设秘书长1名和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服务团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服务团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落实服务团工作计划;

(三)组织专家评审和鉴定服务团支持的科研项目和工作任务;

(四)保有、整合、合理调用服务团科研成果和信息资源;

(五)组织协调服务团会员开展相关工作;

(六)审核个人会员入团申请;

(七)编写年度工作报告;

(八)建设和维护服务团数据平台、网站等;

(九)负责服务团的重要会议筹备、联络协调、财务管理、文件资料管理、对外宣传等;

(十)定期编印服务团工作简报;

(十一)做好理事会和上级指导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服务团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专业咨询机构,委员由服务团秘书处邀请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等担任。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委员推选产生。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为服务团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专业建议;

(二)提出支撑服务团建设和应急语言服务事业发展的科研计划;

(三)参与服务团支持的科研项目的立项、开题、鉴定等环节评审工作。

五、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服务团经费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由服务团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或各团体会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经费提供方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服务团及其团体会员应根据建设规划和各自重点建设任务,积极通过各种途径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服务团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服务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相关审计机关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服务团实行纵向统筹管理和横向属地指导相结合的分级负责管理机制。服务团会员在所在地语委的支持下,根据服务团要求和本地实际状况,积极开展日常工作。应急处置工作启动时,服务团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发起应急语言服务动员并提供技术、资源等支持和必要的人力支援,会员在所在地语委指导和支持下积极提供相关语言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服务团建立权益保障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团体会员或服务团秘书处根据服务内容,通过与服务对象协商,为所辖个人会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条件,视情况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特别是对存在人身危险的服务活动,团体会员或服务团秘书处应当就可能发生的人身危险和相应防范措施向所辖个人会员作必要的告知和说明,并事先为个人会员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可视情况由会员和服务对象就服务工作直接达成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服务团建立工作通报和报告机制。服务团秘书处及时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工作信息。团体会员按要求向服务团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及时报告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服务团建立工作会商机制。重大工作会商会一般由指导部门代表、服务团常务理事、服务团秘书处负责人参加,研究服务团重大工作事项,包括启动应急语言服务任务。日常工作会商会一般由指导部门代表和服务团秘书处人员参加,研究解决服务团日常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七、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于2022年4月27日由服务团首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服务团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